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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二)植草花或草坪十四平方米;
  (三)植绿篱十四米(延米);
  (四)植爬藤四十株;
  (五)挖符合标准要求的树坑二十四个;
  (六)清除废土或换好土十六立方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应达到85%,区(县)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义务植树情况,每年分别在五、六月份进行一次检查,十、十一月份进行考核验收,合格的发给《义务植树合格证书》。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报告应尽植树义务的人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汇总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区(县)绿化委员会按照所报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交纳绿化费。
  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应植树的株数计算,每株五元。
  第十二条 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不得挪作他用。区(县)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绿化费的使用情况,市绿化委员会发现使用不当的,应负责追缴。
  第十三条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按《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义务植树成活率标准的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限期补栽。
  第十六条 交纳绿化费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考核后三十日内交付,逾期不交的,按日收缴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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