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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化祖国是一项重要国策。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加速实现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驻津部队的义务植树活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人民解决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义务植树活动,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委、局,大专院校,千人以上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义务植树工作,并指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单位也应根据义务植树任务的大小指定办事机构或人员兼管。
  第六条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区(县)义务植树计划。
  第七条 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其中,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女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四株,包括:整地、挖树坑、裁植、培土、浇水、管护等。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任务可由绿化劳动折抵,绿化劳动包括:整地、育苗、栽植花草、挖树坑、清土、换土、浇水、管护树木和花草绿地等。
  绿化劳动折抵义务植树四株的标准,分别为:
  (一)育苗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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