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未纳入基数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新增效益工资等填入《手册》。效益工资一时难以核定的,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核定该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后结算调整。
  五、各基层单位由于经济效益增减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作调整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国家下达本地区、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开户银行按调整后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予以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按照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将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增、核减后送银行支付工资。
  六、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先提后用。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均应计算为工资总额。国营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支付奖金的累计数,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起征点的,其超过部分,发放单位应持纳税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列入《手册》准予支付。
  七、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年初未下达前,由主管部门按上午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先核定一个季度(分月)的工资总额,填入《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编制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列入《手册》。
  八、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凭《手册》提取工资。开户银行内部要建立“212资基金登记卡(簿)”便于核对和监督管理。对一些大单位要迅速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一般单位,要积极准备,最迟应在1990年底以前,做好全面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法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对坐支现金,以及滥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违纪问题严重的,各级银行、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理。
  九、各级劳动部门、银行系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下与人事、计划、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和审计监督,坚持按规定和制度办事,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把工资基金管好用好。请省级各专业银行按照文件要求部署基层行做好此项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