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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
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统一使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陕劳计发[1989]50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劳人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县分行,省级各部门和中央驻陕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1989]4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上述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0年4月1日起,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三资”企业,统一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90年3月底,到期废止,不再继续使用。有关1990年1、2、3月份的计划和支付数都要在新《手册》中补记。省级机关、事业、团体在西安市的单位1990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原《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年度计划、分季度使用计划须经省劳动厅审核签章。从1991年1月1日起,由省劳动厅核发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启用的新《手册》,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以及“三资”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部门核发;中央驻陕单位由省劳动厅核发;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劳动服务公司),除省二轻厅、供销社直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由省劳动厅核发外,其他均由单位所在地的地、市或县(区)劳动部门核发。对县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应加强工资基金宏观管理,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以前,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银行商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全年工资总额计划,按照《手册》规定的项目,编制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企业单位编制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列入《手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审定,列入《手册》;中央驻陕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驻陕的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审核,送省劳动厅列入《手册》(在陕无主管部门的,直接送省劳动厅)。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审定,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列入《手册》。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定,送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部门列入《手册》。开户银行按核定的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并监督使用。基层单位分月的使用计划,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并在《手册》中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一律拒付。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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