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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失效]

  (三)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纪服从指挥;
  (四)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三十七条 其它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二)热爱治安工作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三)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生产第一线职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开展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协助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检查落实;
  (四)发展隐患、漏洞,及时发出《隐患通知书》或提出建议,并帮助整改;
  (五)调查案件和事故,协助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十条 公安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者,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及本办法的,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指出仍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向其主管部门发出通报。
  (一)安全保卫工作未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未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
  (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三)不按规定设立、撤销保卫机构,调配和训练保卫工作人员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值班、巡逻守护和联防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查破案件和调查事故、贻误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和帮教,监督考察对象和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
  (七)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解决,而发生案件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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