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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档案。
  第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技术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重点部位须安装门窗防护栏、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有专人守护。
  第十九条 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定限额;
  (三)当日营业所收的现金和票证须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准在营业室过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时应派送专人守护;
  (四)盖章有效的票证,在不使用时不得盖章;
  (五)储蓄所应备有防抢劫的自卫器械,柜台防护门必须加锁,营业时间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六)取、送现金超过千元的,应两人以上或专车护送。
  第二十条 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措施,应经公安机关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取送文物、重要物资、机密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须两人以上或专车护送。
  第二十一条 枪支弹药,有害、危险物品及文物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或废旧文件资料时,须收验单位证明,对情况可疑或有失密泄密现象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单身宿舍留宿外来人员,须向单位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招待所在办理住宿手续时应验看住宿人员证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突发性事件的预测,严密掌握动向,及时组织调查、疏导。对有违法犯罪迹象的须严格控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由原单位接收安置;对没有工作单位或有能力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帮助其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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