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1990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第七条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
第九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依据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