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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9.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方法。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一切支付个人收入调节税项目的单位,支付给纳税人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扣缴税款。支付单位在依法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取得月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不论对单项收入扣缴或未扣缴税款,都必须在每个月的前十日内,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个月应纳的税款,对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综合收入以外的其他应税收入,凡支付单位没有按规定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也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七)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申报纳税地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在职人员应向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工作单位座落在郊、县或塘沽、汉沽、大港区而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区,纳税人到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委托单位代办或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临时工、退休补差和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应向户籍(包括临时户口的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扣缴义务人的扣税手续。
  1.凡经常支付应税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缴款书、完税凭证、入帐凭证、扣缴申报表,并办理代开、代扣、代缴和申报手续。支付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支付个人特种发票,并于每个月的前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申报表及扣缴凭证副联。
  2.支付单位偶然发生支付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可以及时或在次月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然后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给纳税人。如纳税人需立即取得收入和完税凭证,而支付单位又无法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可由支付单位开出支付项目、支付金额的证明,由纳税人持证明和个人身份证件,到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如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区,支付单位在郊、县或塘沽、汉沽、大港区的也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支付单位凭税务机关开立的支付凭证入帐付款。
  3.扣缴义务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一切单位在向外单位人员支付综合收入时,不论是否达到四百元,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入帐凭证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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