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财政部确定收税的其他收入。如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及有奖竞猜收入,就全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项目的具体范围:
1.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收入。
2.承包、转包收入,是指对国营、集体、联营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转包、承租取得的个人收入。对承包、转包收入中税前列支部分,应按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减除后,并入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和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收入。
5.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是指专利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6.投稿、翻译收入,是指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
8.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收入项目。
(四)个人取得的实物、在价证券、外币的折算方法。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收入,如果是实物、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对于实物,应按取得实物时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格折算;对于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有价证券时当地金融市场的牌价折算;对于外国货币,应按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五)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2.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偿;
7.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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