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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三)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一九八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和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对在华的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是在个人所得税法继续施行的前提下,单独制定的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法规,比较适应我国公民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两个税种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发挥各自的调节作用。所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深入贯彻的。
  (四)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制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虽然,我国人民目前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能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标准的只是公民中很少的一部分,绝大多数公民在目前还达不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标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达到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公民会越来越多。因此,现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履行纳税义务的教育,这对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今后日益增多的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的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1.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以上四项收入的合计为综合收入。纳税人月综合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天津地区为四百元),就其超过部分,按超倍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2.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3.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其全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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