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即一九五0年公布的《税收实施要则》中就列举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只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使得这个税种一直没有开征的现实可能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当一部分人过去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现在增加了承包经营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这对于破除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分配上也出现了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和少数个人收入过高,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和分配不公的问题。有的个人月收入高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开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现实可能,也有了开征这个税种的客观需要。
所以,国家才作出了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决定。这个新税种的出台,不但是完善税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调节我国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需要和有力措施。
二、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和作用
目前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因为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是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的长期任务。从长远看,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不断增加,就个人所得征税的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逐步增大。随着所得税所占比重的增加,将要求价格体系更加完善合理,而这又会为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创造条件。所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开征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有利于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共同致富,同时,也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致富。
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高收入的劳动者在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后,其个人的实际所得仍然较高。这既维护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又可以通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和控制,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同时,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也能起到一定作用。高收入者通过纳税支援了国家建设,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发展越快,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也越快,这样就能更快地实现共同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