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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扣税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一切支付应税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单位,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
  (二)代扣单位要严格执行扣税纪律,对应扣缴而未扣缴或少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要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支付单位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银行、司法局、审计局、公证处、工商局、个体劳协等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收入调节税信息网络,以便扩大线索,及时了解掌握税源情况。
  五、集中开展纳税检查
  税务机关除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地开展税收检查外,拟在今年八月份和一九九0年二月份进行两次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文艺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承包、承租和科技市场等部门和单位。经检查,发现申报不实,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
  为了加强征管,保证收入,对不能如实申报,又无帐可查的纳税人。
  通过调查测算,采取定率征收方法,定率征收先在个体运输业中实行,其他行业陆续推行。

  附:

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宣传提纲


  一九八六年九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个人收入调节税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调节公民个人之间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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