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我市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9年7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关于加强我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我市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一些应纳税的公民做到了主动申报、自觉纳税,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单位,认真履行了扣缴税款义务。总的看,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不少人依法纳税观念比较淡薄,加之我们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征管力量不足等因素,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偷税漏税现象仍相当普遍。为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其调节作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一)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税务机关编印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宣传提纲》(附后),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国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作用、征税项目及征收方法,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各级领导干部凡达到纳税标准的要带头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带头申报,主动纳税,以带动全体公民依法纳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纳税人比较集中的文艺界、科技界、大专院校、各类承包、承租企业,协助宣传税收法规,辅导其依法纳税,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各单位要给予支持配合。
(四)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有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政策法规及征纳情况,要及时予以宣传和报道,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大力宣传遵章纳税的好典型,揭露和批评偷税、漏税、逃税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税源普查
今年第三季度,拟对全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干部、职工、专业人员的收入构成、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纳税情况,履行扣缴义务等进行一次普查。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关普查的具体要求,由税务机关将另行布置。
三、全面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和特种发票的使用由税务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暂行规定》,经过在本市部分单位试点后,应纳税公民自觉申报的逐月增加,税款收入也成倍增加。试点实践表明,上述的两个办法是可行的,拟从今年八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具体办法,税务机关将另行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