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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
(1989年8月16日)


  我市本届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将届满,依法应于1990年2月完成换届。现将换届选举的主要事项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日期
  1989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市区和郊区、县的选举工作统一安排在10月至12月进行。1990年2月底以前,各区、县、乡、民族乡、镇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关于代表的名额
  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我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数仍基本维持上届数额。即:18个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4413名,221个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为10573名。
  三、关于设立选举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的指导,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日常工作。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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