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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验收办法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验收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 B6510—86)和《民用建筑电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系统工程用户终端盒总数在500个以上的工程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验收,其它一律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进行验收,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四条 系统工程验收收费标准由河南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系统工程竣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系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主管部门、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签署验收证书,立卷、归档方可启用。
  第六条 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允许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返修并进行复验。系统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的一年内,由于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的异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系统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调机记录,系统工程测试必需的仪器。仪器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第八条 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应有:
  一、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二、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三、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图纸、资料的移交及验收证书的签署。
  第九条 系统规模按所容纳的输出口数分为四类(表2)。
  第十条 作为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的测试点称为标准测试点。
  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所谓等效终端乃是这样一个测试点,其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没有任何变化,而只是其电平为了适应某种特殊安排较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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