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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选举法>细则》第十三条内容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选举法>细则》第十三条内容的决定
(1989年3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12月关于适当减少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决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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