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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要求增加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
退职老职工要求增加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陕劳人险发[1989]268号)


各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
  最近,一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的老职工向报社和有关部门写信。反映他们生活有困难,要求增加生活补助费。对此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省现行的补助费标准不宜再提高。请你们按照上述精神对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至于其中个别人员,如遇天灾人祸,生活出现很大困难时,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临时救济政策规定酌情处理,以上意见,供工作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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