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农林特产税一般按农林特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税征收。对于那些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不易掌握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亩核定不同品种的计税产量,按本地中等价格及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为了平衡税负,对一些大宗农林特产品按亩核定计税产量。
  (一)果品收入:
  苹果:每亩计税产量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
  梨: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七十五至二百公斤。
  桃:每亩计税产量七十五至一百公斤。
  柿: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七十五至二百公斤。
  红果:每亩计税产量五十至七十五公斤。
  葡萄: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五十公斤。
  核桃:每亩计税产量三十至四十公斤。
  板栗:每亩计税产量五至八公斤。
  西瓜:每亩计税产量一千五百至一千七百五十公斤。
  (二)淡、海水养殖收入:
  池塘养鱼: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三十至一百五十公斤。
  湖泊洼淀养鱼:每亩计税产量六十五至七十五公斤。
  水库养鱼:每十五亩计税产量一百三十至一百五十公斤。
  水库捕捞每条鱼船年计税产量一千五百至一千七百五十公斤。
  网箱养鱼:每亩计税产量一万五千公斤。
  海水养殖:每亩计税产量四十公斤。
  对以上统一核定计税产量的品种,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考虑实际成本,在上述幅度的基础上定产计征。对其他未规定计税产量的农林特产品种,由各地自行掌握,定产计征。
  (三)对原按粮食、经济作物计税办法征收农业税的品种,改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后免征其原负担的农业税。同一土地,在不同季节分别种植农林特产和粮食、经济作物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不同办法计算征收。
  五、农林特产税的附加,一律按计征农林特产税应征税额的10%征收。
  六、下列农林特产品收入可免征农林特产税:
  (一)农民房前屋后的农林特产收入(不包括家庭经济庭院)。
  (二)新垦植、新开发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二至三年内的收入。
  (三)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院校经市以上机关(含市级和市局级)批准立项进行科学研究和试验取得的收入。
  (四)凡经市批准建设的商品鱼基地,验收合格后二至三年内缓征农林特产税。
  (五)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减产减收,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减产成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减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