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0]3号 1990年1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四号发布的《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一、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三、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钱柜”。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