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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意见

  (一)对市管五十六种重点出口商品(包括种类表内、外),商检局要采取逐批检验的办法继续管好,并定期公布商检合格率。
  (二)对本市供货、出口数量较大、质量不稳定、外货经营部门要求商检机构检验的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商检局可逐批检验或预验。
  (三)原按行业系统成立的商检小组,经营部门要求继续保留的,可按商检局认可检验机构条件考核确认后,承担指定的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外贸部门在其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收购。
  (四)对易于掺假作伪的我市出口商品,由天津商检局会同工贸主管部门提出商品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商品目录,列为商检局监管商品,加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对传统名优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即使外商确认也不予放行。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没有对不合格商品的特放权。
  (五)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要依照外贸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商检局有权派员监督验收或按“进口到货流向单”抽查检验。
  (六)储运部门要加强管理,提供符合储存进出口商品的储存条件,做到合理堆码、有利安全、分清批次,坚持不同商品不同堆放,严格避免错发错运,做到货证相符。对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未领取市口岸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厂、库,商检局拒绝验货。
  (七)凡天津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每月必须向天津商检局报送工作月报,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除日常重要业务活动须及时向天津商检局通报外,凡向国家商检局报送的汇报、总结等有关业务报告,均应抄报天津商检局。
  (八)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包括散装商品),商检局可根据需要,采取封识管理,进行监管。
  (九)自八月一日起取消进出口商品全面申报制度。
  (十)依照《商检法》八条规定,我市生产、经营、收货、用货、仓储、运输、保险、外汇管理以及经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等部门,要继续向商检局提供有关进出口商品信息、索赔、理赔及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情况。商检局收集整理后及时向领导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综合信息。
  三、巩固和发展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贸经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货物装运出口前到商检局申请报验:
  1.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舶和集装箱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
  (二)针对天津口岸进口到货不断出现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以低价报高价等外商的不法行为,商检局在做好一般鉴定业务的同时,要根据外贸有关方面的申请,办理进口设备价格评估、海损鉴定、涉外财产损失鉴定等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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