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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意见
(1989年9月13日)


  《商检法》业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商检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口岸特点,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法定检验商品及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商品的检验。
  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贸经营部门在出口报关前,必须持有关单证或成交样品到商检局办理报验,未经报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进口国政府规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商检机构在加强对上述出口商品的检验中,要严格签证放行制度,对漏报漏验的不予补证放行。外贸经营部门要加强审核,防止漏报漏验。因漏报漏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有关外贸经营部门承担。
  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种类表》内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部门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运到货的在塘沽商检局办理,陆运、空运到货的在天津商检局办理。我市收用货部门接货后三日内,持必要单证到天津商检局办理报验。
  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凡属重要原材料、大型设备,以及货价较高、技术复杂或到货后难以进行检验的进口货物,订货部门应在外贸合同中订明可进行装船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并组织实施。商检局根据情况可组团或派出人员进行装船前预检验或指定商检公司委托有信誉的国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商检人员在实施强制性检验工作时,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扦样公开,检验公开,出证时间公开,使检验工作置于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商检人员对任何商品的抽验都要坚持亲自检验,坚决杜绝不检验就出证、以监督管理代替检验和盲目换证等错误做法。商检部门要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做到检验准确,出证及时。对做出成绩的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做好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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