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0)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0年3月5日)


  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1987年换届选举的实践经验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后面增加“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根据省六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决定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行政区域确定基数为180名,人口数不足十五万人的县(市、区),代表名额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名”。第二项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根据省六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决定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行政区域确定基数为五十名”。“人口数不足三千人的乡、镇,代表名额总数可以少于三十名”,修改为“人口数不足三千人的乡、镇,代表名额总数可以少于五十名”。第三项“可以适当增加百分之五左右的名额”修改为“可以适当增加百分之十以内的名额”。
  三、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会同军分区,与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商定”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驻军的领导机关协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第二十二条“设在乡级行政区域内而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修改为:“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地区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