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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对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房销售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对
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房销售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5日 粤价房字[1990]第162号)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深圳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住宅、楼宇,应在海外市场销售,并收取外汇,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售价应抄报当地建委和物价局备案。
  二、经政府批准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住宅、楼宇需要销售给国内单位及我驻外机构或个人的,请各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销售方案(包括所属县)报省建委和省物价局审批,经同意后方能销售(省府直属单位可直接将销售方案报省建委和省物价局审批)。方案的内容包括:原项目批准文号、转内销原因、拟销数量、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开发成本资料、销售价格等(内销价格应参照当地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并收取人民币)。以上规定从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可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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