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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区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稻制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合理布局,统一管理。根据头年备足次年早、中稻,基本备足晚稻用种和“统制统供”的原则,各地应选择适宜的组合,安排好制种季节,合理布局,精心指导,提高种子产量和质量。生产、经营统一归区、地(市)、县(市)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站)管理。有条件的县(市)要争取做到自制自用。不能实现自制自用的县(市),报地、市平衡,地、市负责辖区内各县(市)种子的平衡;地、市不能平衡的,报自治区平衡;自治区除做好地(市)之间的平衡之外,还要负责统一组织对区外的余缺调剂。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凡制种的单位或农户,须经批准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种子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种子合格证》和《检疫证》;对具备条件经营的单位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允许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含种子站)代销县种子公司的杂交稻种子。
  未经批准并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而自由制种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经营杂交稻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的种子不得经营,交通部门不得运输;对非法经营假劣杂交稻种子,坑害农民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五、加强杂交稻种子价格管理。在兼顾制种户、经营单位和推广户三者利益和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理顺种子收购与销售价格。
  杂交稻种子购销价格仍按自治区农牧渔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8)2号和自治区农业厅、物价局农种字(1989)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作价。杂交稻组合的选育、制种。贮备有一定风险,拟建立风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六、完善杂交稻制种优惠政策。原定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制种、交种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够完善,需作进一步改进。即将原按制种面积给予化肥补助与减免合同定购任务的规定,改为交种与优惠政策挂钩。自治区每年用于制种的化肥2万吨,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减免2000万斤(贸易粮)的总量不减,按杂交稻推广面积测算分配给地、市农业部门包干使用。由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贷款贴息与无偿扶持的钾肥,由于粮食基地县(市)建设已到期,从1990年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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