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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
(京政发[1990]12号 1990年2月27日)


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京政发[1989]93号),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凡在京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中央及驻京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按照上述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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