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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沿环线、放射线、
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施行。
  近年来,我市相继建成了一批环线、放射线,新拓宽一批道路,使城市道路系统日臻完善,城市交通“挤、卡、堵”问题得到缓解,交通运量、运速有所提高,城市规划逐步实现。但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设、私搭乱占、任意侵占规划控制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破坏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成果,并且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确保新建和拓宽城市主要道路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强化对沿线重点地区的建设管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管理细则》、《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道路的沿线:
  (一)环线,包括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
  (二)各条放射线,包括京津公路、普济河道、金钟河路、卫国道、津塘公路、大沽南路、解放南路、红旗南路、复康路、西青道等;
  (三)新拓宽道路,包括气象台路、友谊路、滨水道、紫金山路、黑牛城道、建昌道、新开路、华兴街、华昌街、黄河道、机场路、常州道等;
  (四)新拓宽公路,包括津塘公路、津围公路、京津公路;
  (五)今后新拓宽、新建、新修的市内主次干道和重要公路。
  第三条 沿道路两侧划定如下范围为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一)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一百三十三米,外侧五百六十七米范围内。
  (二)内环线、中环线、放射线及新拓宽、新建、新修的主次干道、重要公路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1987城规字第597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按规划进行控制。对违章活动的管理,要责任层层落实,杜绝违章建设的发生。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土地局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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