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 警告、通报批评;
2、 责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
3、 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4、 收缴侵占的国家资产;
5、 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被审计单位,做出停止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的决定;
6、 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缴纳应缴违纪款项、罚款的被审计单位,通知银行扣缴。
(五) 对不符合新技术企业各项标准的被审计单位,提请试验区办公室撤销其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国家扶植基金;
(六) 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执行;涉及有关单位应协助执行。在被审计单位尚未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前,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申请出国的,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单位申请合资、联营、合并、歇业、撤销等事项的,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审批手续;
(七)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封存帐册资产等措施。并可酌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对顽固抵制审计处罚措施的被审计单位,强制执行有关经济处罚,并提请试验区办公室撤销其新技术企业称号;
(八) 对被审计单位中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试验区审计所负责指导各新技术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工作(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另行制订)。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代为进行审计事项,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予以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六条 试验区审计所工作程序如下:
(一) 根据国家政策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试验区办公室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办理政府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针对人民来信及其它立项依据进行审计;
(二) 确立审计事项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试验区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