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本市区、
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
(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1987年换届选举的实践经验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二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四条第二、三、四款。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修改为“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修改为“从人大常委会机关、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删去关于办公室“下设秘书、联络、宣传、组织、选民登记、选举事务等组”的规定。第五款和第六条的第二款合并为第四条第五、六款。乡、镇选举委员会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外,增加“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六款进一步明确“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二、第五条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原为八项,改为九项,增加一项“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作为第七项。原第七项改为第九项。第六项增加“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第七条改为第六条。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或系统设立的选举工作组成员人数修改为“五至十一人”。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为第一项,修改为“乡、镇和街道,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划分若干个选区”。第三项改为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和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