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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89]93号 1989年12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现在的1%提高到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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