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到选民或者单位罢免代表的要求,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
(三)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确应罢免的,提交原选区罢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员到代表原选区组织进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派员到代表原选区组织进行。
(四)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其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也可以由各选民小组分别讨论。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陈述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五)罢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持。
(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由原在的代表小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由原在的代表小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补选代表的具体时间,并派员组织出缺代表原在选区进行补选。
(四)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不论是等额还是差额,都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
(五)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发给代表当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