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一)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或城关,凡能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较大单位和系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联合划分选区。
在农村或市郊区,可以几个村联合划分选区,人口多的村和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划定一个选区,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人口过多的,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镇的居民按街道划分选区;乡及镇直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同其他选区大体相等。
第十八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下设若干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街道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在所在单位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