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1995年8月16日)修正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9年11月11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