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
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0]5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祖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因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