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全民所有制饮食、服务(包括服装零活加工,下同)、修理企业(包括修配眼镜,下同),1990年所得税金额返还政策改变后,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按原规定所返还的金额,设立“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1989年末各区(县)和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的返还资金余额(包括历年结余部分)必须全部纳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管理。基金的使用投向,按照市商委、市财政局,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制定的办法执行,不准挪作它用。
  2、关于商办肉联厂,糖果糕点厂和粮食工业企业加征调节税问题,鉴于目前这些企业改造还贷任务很重,可根据旧贷款归还情况,适时确定加征调节税的比率。
  3、从1990年起,粮食企业经营议价粮油的利润上交比例,由现行的55%提到65%,企业留利由45%降至35%。
  4、为支持国营信托旧货行业的改造,对经营旧货的企业继续执行免征调节税的优惠政策。对原确定改造项目所缺资金,由市财政继续协助解决。
  5、为促进工业品下乡,对没有城乡差价或城乡差价过低的商品,适当恢复或扩大城乡差价。对利微、自有资金有限,利息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居民区小副食店,由市财政、税务、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四、扶植商业网点、仓储设施的建设。
  1、为解决全市1200多处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小型、微利商店的危房翻建问题,自1990年起,在5年内,市财政每年补助500万元。不足部分,根据情况,由市财政再适当增加一些补贴。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危房,商业部门自筹资金维修后,房租标准及房屋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与市房管局商定。
  2、对分散建设的宿舍的配套商业网点,鉴于从1988年起已不再执行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政策,对在1988年6月1日以前已和区(县)网点管理部门签订商业网点配套合同协议,需要补助资金的,由市计委根据财力情况分年解决。
  3、为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问题,除由市财政继续安排简易建筑费外,由市计委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再安排一部分粮库建设投资。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和建设规模,并采取多种途径,力争在5年内使我市粮食仓储设施达到储存25亿公斤粮食的能力。对扩大石油储存、接卸能力,亦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4、市政府确定的从1987年起,5年内每年为城近郊八个区零售商业职工建10万平方米宿舍共5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由市、区各补助100元),由市计委统筹安排。今年开复工面积10万平方米,市补助500万元。如基建投资能够增加,再适当安排一部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