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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对承包企业经营者的确定。要在坚持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条件的基础上,尽量稳定。对本期承包企业经营者必须进行任期目标的审计和考查。考查工作要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应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
  5、对本期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结果和下期承包方案,由审计部门按《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1989]第8号令)负责审查。
  6、市供销社系统企业的承包工作,除仍按市体改委(87)京体改委字第1号文件规定办理外,上述五项规定均适用。
  区、县集体企业的承包形式由区、县人民政府自定。
  二、完善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措施。
  1、关于小型企业租赁工作。凡租赁期满的小型企业应及时按《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做好续租工作。
  2、对全员集体租赁企业,从1989年起,恢复征收奖金税,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3、对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行业,要认真做好不合理提成工资率的调整工作。调整的重点是:经营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而现在仍享受以前提成工资率的企业;与本行业同等企业相比利润基数过低的企业;参与分配的非主营收入过多的企业以及其他突出不合理的问题。为了慎重、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区(县)主管公司按市有关部门关于重新核定提成工资率的具体规定,进行摸底、测算,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报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批。调整不合理提成工资率的工作,要在保证做好亚运会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抓紧进行,至迟在今年四季度完成。1991年按调整后的提成工资率执行。
  对改行转业的饮食、服务、修理企业,停止执行提成工资办法,按改行转业后的主营业务实行同行业的财税及分配政策。
  4、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一级饭庄和实行小型商业分配办法的企业,凡1989年年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从1990年起,在执行现行税制的前提下,改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其经济效益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税后留利的分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稳定微利、便民行业和商办工业的扶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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