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主渠道的作用,稳定繁荣市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市商委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继续做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小型企业改革措施以及扶植发展商办工业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下期承包工作。
全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本期承包1990年底到期后,要按照《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的要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做好下期续包工作。
1、承包形式。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及现行超收返还,欠收自补的比例和上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两保一挂”承包、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等形式进行承包。各企业采取何种承包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或区(县)商委(财办)、商业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2、承包期限。除采取上交税利基数定额承包和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形式的企业外,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均为5年。
3、“两保一挂”承包基数的确定。下期承包基数,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采取以1990年规定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予以确定。前两年每年的递增率确定为2%;后三年每年的递增率为5%(采取“资产上交利润率”承包试点企业参照以上办法办理)。企业的承包基数,由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在不低于总承包指标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加以调整,企业按调整后的承包指标与同级财政、劳动、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也要由企业与上述部门签订合同)。“两保”中的“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含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要明确量化指标,由市、区(县)财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负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