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省劳动局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工考字[1989]12号 1989年11月21日)
各市(地)、县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黑龙江省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决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评聘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我省所特有的工种确需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需由省主管部门提出工种名称,制订技术等级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和劳动部批准。
技师的评聘范围为: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取得《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包括技工学校专职从事生产实习指导工作的工人和合同制工人)。
下列高级工不列入技师评聘范围:
1、脱离本工种生产岗位者;
2、从事本工种工作不满十五年者(有重大贡献者除外);
3、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工人编制,在干部岗位工作者(回到生产岗位后可列入评聘范围)。
二、技师的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对长期在生产岗位的老工人学历可适当放宽);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能防止和排除生产事故及隐患,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