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省市、县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时,当用地面积超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时,应事先报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设计方案,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需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或验线确认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十一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消防、人防、环保和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符合建筑物、构筑物的合理间距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间的间距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阳台、台阶等附属部分均不得占用道路红线以内的土地及其上部空间。
  禁止压道路红线堆放物品和进行生产作业。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根据竖向规划的要求与道路的路面标高相协调,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的位置和标高进行铺设,行道树也应当按照规划的位置和树种进行栽植。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地和临期建筑按省政府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风景区、文物古迹、学校、公园、绿地、河(水)道、河(海)堤及其保护地带,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城市电力线下,电话线下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