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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一名规划建设助理员,具体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委托境外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事先征得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按规划法有关条款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和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可结合当地情况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城市重点地区和近期建设地段,应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段各类用地的界限和适用范围、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和中心点座标、标高。
  第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海口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它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以及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前列各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市、县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所有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设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会同省建设厅审批。
  设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除省政府指定审批的外,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开发区,含工业、科技、旅游、经济等各类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调整修订,应事先取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同意,调整修订后的规划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附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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