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证
专用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专门用于套印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专门用于《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批准用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等有关文件、证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印模附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