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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道路
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0]105号 1990年8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解决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混乱问题,切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保证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道路运输的计划管理。
  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中,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搞好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个层次的结合上。
  凡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和军需运输,以及关系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指令性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局),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合理分配,实行责任运输,并监督完成。凡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性运输车队,均有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义务。接受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单位,必须服从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凡进出港站的集散货物、大宗货物(定量标准另定)、班车货物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货自运除外)。指导性计划范围内的运输,由港站、物资集散点、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承运单位和托运单位建立联合办公机构(其中港站的联合办公机构由市交委组织),协调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在承、托运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纳入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对运力运量进行协调平衡。在优先安排交通部门运输企业承运的同时,可以组织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其他运输企业参加运输。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86)交公路字901号)组织推动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运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托运双方要密切配合,提高计划的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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