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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2号 1990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散装或瓶装的白酒、黄酒、啤酒、果露酒、配制酒、泡制酒、汽酒及药酒(经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医疗用的药酒除外)。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包括批发、转批、调拨及零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酒类商品生产的主管机关是杭州市轻工业局;本市酒类商品销售的主管机关是杭州市第二商业局,分别对酒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生产酒类商品的单位,在生产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向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要求的产品标准、计量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后,签署同意生产的意见;(二)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向辖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产品生产的设施、工艺和卫生检测手段后,发给卫生许可证;(三)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向市轻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生产条件的,签署同意生产的意见;(四)持标准计量和轻工业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酒类商品批发(包括转批、调拨)业务的单位,必须拥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仓储设施,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条件。
  第七条 凡从事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市第二商业局申请登记(批发单位应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二)持市第二商业局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辖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卫生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三)持市第二商业局发给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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