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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申请人要求的,按申请人的债权比例分配。
  九、确定合并的公司,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应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由交接双方签订国有资产交接协议,交接协议需载明并转的各项国家基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基金)数额。交接双方应将签订的交接协议书、清查核实后的合并方公司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报送双方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交接双方主管部门携上述协议、报表、财产清册和申请并转公司国有资产的报告,分别报送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合并方公司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一)公司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的,合并方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
  (二)交接双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我市与外省市的公司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或行政划转,均须由交接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负责交接双方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按上述(一)、(二)款规定,合并方公司的资产划转或有偿转让给并入方公司后,剩余的资金及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和合并方公司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四)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负责合并方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上述合并方公司的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十、合并方公司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对按本通知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三)、(四)款规定,应专项收缴上交的撤销公司的结余资金和合并方公司的剩余资金及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凡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交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专项用于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发展,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其监督检查;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交有关财政部门,就地解缴入库,列“一九九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第六类“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类”的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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