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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三、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需要核销的损失,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银行批准。涉及核销国家基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携申请核销国家基金的报告、公司清查核实后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说明书,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都要同公司的开户银行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的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销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接收,按期收回。
  五、确定撤销的公司,其资产经过评估,由清算组织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变卖或拍卖。资产变卖或拍卖的收入和清理债权债务相抵后的净收入,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结余资金,一律专项收缴上交。
  六、撤销的公司自被确定撤销之日起,应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和费用。对于清算结束之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如:在职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等支出,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应按月编制费用预算,报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费用预算开支。
  撤销的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属于银行、保险公司用信贷基金、保险基金开办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收回,仍作为信贷基金和保险基金使用;属用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的,按国家的有关财务和信贷规定办理。
  对撤销的联营公司,其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核算制度或预算级次不同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应按各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该上交财政的应及时上交财政。
  七、撤销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部门一概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也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凡主管部门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联营公司由投资单位按投资比例分担。
  八、撤销的公司应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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