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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
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清整办、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89)财法字第05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资商字(1990)第10号)、《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资商字(1990)第21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90)国资商字第33号)精神,现对做好我市撤销、合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国有资产划转和收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中须包括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劳动等部门的人员),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市属公司的清算组织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市清整办、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财税管理处备案;区、县、街(乡)属公司的清算组织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各区、县清整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财政局备案。
  清算组织拟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在征求有关部门(包括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无主管部门(或无挂靠单位)的公司,由市清整办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并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所有帐外资产也应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清算组织要负责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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