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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为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
  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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