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地产材出省运输实行总量控制。出省或省内跨县、跨地市运输木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木材检查站要依法进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确认其执法地位。
二十二、依法保障国营林场(含苗圃、园艺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林业用地、林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国有林地下放给集体、个人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认真清理退还。不能退还的,要依法办理占用手续,并按规定补偿损失。
二十三、逐步建立县级林木资源连续清查体系,监测资源消长动态,为合理利用林木资源提供可靠依据。省、地林业部门要向林业重点地、县派驻资源监督员(其人员编制在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对林木资源实施监督。
二十四、加强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的“三防”工作,逐步建立“三防”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治安管理,加强林政、林业公安的建设。要依靠群众防治森林病虫害,贯彻“谁的林子谁负责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预测预报制度。省和林果资源集中的县(市)要建立林业公安机构,纳入公安序列。
二十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征收资源林政管理费。除城建、铁道、煤炭、轻工、农垦等部门自产自用的木材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木材,一律按每立方米二元伍角的标准征收资源林政管理费,用于资源林政管理和护林防火。
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五落实”,即:造林绿化规划目标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省和地、市、县各级领导办点落实;定期检查评比落实;考核指标和奖惩落实。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和造林绿化成果通报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行政检查和专业检查,检查结果逐级上报并存入档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兑现奖惩的依据。任期未满而调离工作的,要向继任人员作好交接,并逐步实行森林资源消长审计制度。
二十七、各级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对绿化河北的认识,增强绿化河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动员全省人民为绿化河北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