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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

  十五、增加对林业的投资。随着农业投资的增长,对林业的投资也要相应地增长。在农业综合开发特别是海河平原的开发中,用于林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总投资的10%。纳入国家或省的林业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保证落实。随着林业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应逐年增加林业科技、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育苗、林木良种等方面的经费和国营林场所需的营林资金。
  十六、事业性质的国营林场,抚育期间的收入不上交地方财政,用于以林养林。其他林业生产项目和林场举办的多种经营、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利润,暂不征所得税。为扶持国营林场(苗圃)等林业事业单位发展生产,暂免征水土保持林、防护林和苗圃的水资源费。
  十七、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各种林业生产项目所需的化肥、柴油、农药等,各级供销、商业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国家用于林业生产的专项物资,要保证及时供给。
  十八、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首先把省级林业基金制度建立起来,把上级用于造林营林生产的拨款、省安排的基建费和事业费基数、农业开发基金中用于林业的份额、育林基金及林地占用费和资源补偿费交省部分这几笔资金,纳入林业基金。今后新增加的资金随时加以补充,以不断扩大基金来源和总规模。地、市和林业重点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把林业基金制度建立起来。

依法治林,保护好现有林果资源

  十九、广泛深入地宣传林业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爱林护林的新风尚。要对基层干部加强林业法规的培训,使其带头执法守法。乡(镇)、村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护林组织,充实护林人员,制定护林制度和乡规民约,依靠群众护林。
  二十、严格采伐管理制度,实行依法采伐。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采伐计划,搞好施工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省林业厅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十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经营加工木材必须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经营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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