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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

  五、集体所有的成片林木,要建立和完善双层经营机制。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在承认原有协议、合同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护林、采伐和造林更新;也可以由农户自愿联合兴办合作林场或股份制林场。没有分到户的林木不得再分。要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积极兴办乡村林场,实行专业队、组承包经营,折股联营或由专业队统一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树木的管理要责、权、利紧密结合,以调动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适宜林粮间作的地方,可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
  六、果品生产的重点是经营好现有果树资源,调整品种结构,提高果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在加强基地建设的同时,要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有计划地发展名、特、稀、优干鲜果品。进一步完善果树承包责任制,解决好承包合同纠纷,稳定生产秩序。
  七、要动员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城镇、农村,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建立义务植树体系,落实规划、基地、育苗地和植树时间。农村可由集体统一组织适龄公民利用义务工植树。要充分发挥工、青、妇和民兵组织在全民义务植树中的作用。各地要制定检查验收的办法,选聘督查员,加强对义务植树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绿化费。
  八、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山林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也称“买卖青山”。省林业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九、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要按照经过批准的造林绿化规划及时组织造林,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费或安排的造林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可以由本部门组织育苗、造林;可以与国营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造林;可以买青山。本部门不造林又不买青山的,其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由财政部门收缴,纳入林业基金,交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造林、育林,并同有关部门签订收益分配合同。
  以木材、果品、蚕桑及其他林副产品为原料或商品的轻工、外贸、供销、乡镇企业等部门和大型企业,要积极扶持林业生产,建立林产品原料基地或商品供应基地,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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