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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陕劳险发[1990]250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0]18号文件精神,现就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增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或相当于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人员,同原九级以下离休人员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二、离休人员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17元生活补贴费,以及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字[1988]42号文件给离休人员增加的5元生活补贴和按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文件给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增发的3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领取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退休工人,也按此办理。
  三、享受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和退休工人,按照陕政发[1990]18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一九八九年可按-个年度的数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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